今起企业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


记者昨日从石市人社局获悉,即日起,市社保局及所有县(市)区社保局开始受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需要补缴养老保险的职工可以开始补缴了。
补缴范围
五类人员
■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核定的缴费基数,但目前仍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单位至今整体未参保的可参保并补缴;
■已参保企业的未参保职工,可以参保并补缴;
■已参保人员,参保前在企业工作期间存在应保未保的,可以补缴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
■已参保人员,在企业期间有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起始时间
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
原国有、集体企业临时工1990年3月
原固定工1993年1月
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私营企业职工1990年2月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1993年1月
原军队企业职工1993年1月
股份制联营企业职工1995年1月
■补缴截止时间:为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间。
基数和比例
补缴1989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9元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
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以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补缴1995年及以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
补缴1996年以后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养老保险费,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按工资核定补缴基数,应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300%封顶和60%保底。缴费比例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
超龄补缴和趸缴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补缴在企业期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从到达退休年龄时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或补缴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到达退休年龄时开始补缴至今已满5年但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补缴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1993年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以后年份可以选择按相应年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趸缴时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基数补缴。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需要趸缴的只能以上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基数趸缴。
举例:如一男性职工今年68岁,只在46岁至50岁期间有企业工作经历。其可以先补缴46岁到50岁期间的保险费,然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60周岁至68岁期间的保险费,前期缴费共计13年,可再按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趸缴2年,缴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滞纳金
补缴时间早可免部分滞纳金
(一)关于单位未参保、未全员参保和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
1、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超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12%部分),加收滞纳金规定为: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以后的滞纳金。
2、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账户前利息,按4.922%计算;建立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记账利率计算。
(二)已核定缴费基数但至今仍未缴费的欠费,补缴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补缴申请
工作单位灭失的,由本人现档案管理单位申请
1、工作单位仍参保缴费的,由工作单位负责申请。工作单位已灭失的,由本人现档案管理单位申请;
2、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须先到人社局对其视同年限进行审定后,再向社保局提出补缴申请;
3、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补缴,须先到当地人社局进行资格初审后,再到市人社局进行资格审定;
4、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须先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及职工参保登记,再申请补缴;
5、申请补缴需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同时需提供申请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
6、社保局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对其补缴资格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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