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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了指导意见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等6部门出台了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政府负责制定基本政策、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利用专业优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要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推荐理由: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百姓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依然过重。国家6部门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公布,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确定了基本原则。这是完善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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