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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直职工工伤“绑定”协议医院 医疗费不用自己垫付

2017-03-22 08:00:01 无忧保
  今后,参加河南省直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工伤的,到郑州6家协议医院就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将先由医院垫付。   省工伤保险中心近日发出通知,确定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河南省职工医院、郑州市骨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3中心医院为省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自10月1日起,凡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其工伤人员在郑州市区就医的,须到省工伤中心确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旧伤复发的,可持审批后的《河南省直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省直协议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省直协议医疗机构将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疗活动。   以前,工伤职工到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由个人或者单位先行垫付,之后省工伤保险中心再审核支付。费用上的难处,往往导致工伤职工得不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根据通知,工伤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省直协议医疗机构垫付,省工伤中心按月与省直协议医疗机构结算。自费部分由工伤职工本人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此举是一大进步,减轻了个人和企业的负担。”省工伤保险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为方便省直工伤人员看病就诊,中心在综合考虑区域分布、专业技能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了这6家省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人员看病时可根据实际自由选择。此外,工伤人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到省工伤保险中心确定的郑煤集团总医院等9家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就医。   当然,并不是说不在协议医院就诊工伤医疗费就不给报销了。通知规定,省直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突发事故伤害、患职业病或因工伤需要急诊急救可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应转往省直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工伤人员在参保单位内部所属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郑州市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仍按原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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