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岗将设工伤保险调剂金


从2013年1月起,乌鲁木齐市将建立公益性岗位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公岗人员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超过代管劳务派遣公司上年度公岗代管费用的30%时,可用工伤保险调剂金支付。据介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对于公岗人员来说,由于劳务派遣公司财力有限,有些情况下无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导致公岗人员利益受损。为此,乌市将建立公岗保险调剂金,还专门出台了此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发挥风险调控功能,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调剂金按照上年度公益性岗位实际在岗人数、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提取,当年调剂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不过,调剂金的启动支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公岗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级别,劳动合同到期或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代管公益性岗位用工的劳务派遣公司先行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先行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超过上年度公岗代管费用的30%时,可提出启动风险调剂金使用申请,超出代管费用30%以上的部分由风险调剂金支付。
据了解,乌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有2.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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