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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可扣商业保险费

2017-03-26 08:00:01 无忧保
  昨日,南都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从今日起,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40元/天调整为50元/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中加入了妊娠时间要素。同时,强直性脊柱炎、肾病综合征等病种纳入了特殊病种范围。从今日起,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范围扩大,参保人可支付投保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   床位费:由40元/天提高至50元/天   昨日,市人社局发布消息说,2012社保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待遇调整,共涉及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标准、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范围、特殊病种种类和年度限额,以及住院年度累计支付限额5大块。   根据新政,从8月1日起,参保人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由原来的40元/天调整为50元/天,床位费低于50元/天的,按实际额度支付;对于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参保人,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在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天。据了解,上次调整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是在2007年。   生育费:妊娠时间成报销额考虑因素   新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标准规定:从8月1日起,妊娠12周以下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妊娠12周以上至28周以下,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妊娠28周以上,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妊娠28周以上多胎的,一次性支付4000元。“   而调整前的规定是: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对比调整前后的政策,南都记者发现,妊娠时间成为报销额度考虑的因素。对此,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科长朱成江认为,原来的标准没有考虑到妊娠时间长短对妇女身体伤害,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的不同。他说“怀孕7个月和怀孕2个月,前者伤害大,产生费用也多,原来的标准就不大合理”。   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买商业健康保险   市人社局称,政策调整后,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范围扩大,不仅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参保人产生的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而且还可以支付参保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   今年6月18日,市长陈茂辉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扩大试点工作会议上讲话时说,中山将试点利用参保人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陈茂辉强调,在保证基金安全运作的基础上,扩大个人医疗账户使用范围,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参保人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   此后,南都记者多方打听,相关部门均未给出具体实施意见。昨天,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科长朱成江透露,市政府已下发文件,相关经办部门正在完善细节性问题,预计最近几天将出台。对于市民关心的支付比例问题,朱成江说:“比例方面没有限制,只要参保人的个人医疗账户里有足够的钱,就可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   特殊病种:增强直性脊柱炎、肾病综合征   从8月1日起,强直性脊柱炎、肾病综合征等病种也纳入特殊病种范围。据了解,强直性脊柱炎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6000元,肾病综合征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0000元。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强直性脊柱炎、肾病综合征等属于慢性病,治疗时间长、费用较多,纳入特殊病种范围,调整待遇能减轻此类病人的经济负担。   除了扩大特殊病种范围,南都记者还了解到,从今天起,特殊病种糖尿病等13种病种的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60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等6种病种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10000元,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则提升30000元,达到35000元。此前,所有特殊病种的支付额度皆为5000元。   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也有提高   从7月1日起,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满1年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从39150元、117450元提高至44478元、133434元。参保人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满2年不满3年、满3年以上的,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为从117450元、156600元、195750元提高至1 3 3 4 3 4元、1 7791 2元、222390元。   追问   对于市民关心的支付比例问题,朱成江说:“比例方面没有限制,只要参保人的个人医疗账户里有足够的钱,就可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   链接   特殊病种的支付额   糖尿病、冠心病(反复发作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肺源性心脏病、帕金森氏综合征、精神分裂症、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类风湿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癫痫、慢性心功能衰竭(心功能级以上)、再生障碍性贫血、多发性硬化等13种为6000元;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非透析治疗)、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等6种为10000元;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为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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