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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 工伤要在协议医院就医


5月1日起,职工工伤后将到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为使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使用,近日,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届时要将这些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到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就诊有啥好处?
优先解决救护用车、住院床位等
到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就医,工伤人员将享受到一些优先待遇。比如:优先解决救护用车、住院床位,设立工伤人员抢救或急诊的绿色通道,并设有政策咨询和结算窗口,等等。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用药,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出院带药或门诊开药量,急诊治疗不得超过7天量,需要长期治疗的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不得超过4种,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
工伤人员在外地发生工伤怎么办?
可以先就医再回来报销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伤情严重暂不能转院的,应及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
工伤人员在外地发生工伤的,经外地医疗机构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参保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国内跨统筹地区工作、出差、学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该职工所在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提供伤者就医所在医院名称、科室、病室及床号、主治医生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按受伤部位救治,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回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凭住院病历复印件、现金收据、费用明细及经办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报销。
医疗条件不好,要异地转诊怎么办?
先审批,未经批准转诊不给报销
如果本地医疗条件所限,参保工伤职工需异地转诊的由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并提出转诊意见,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可转院治疗。未经批准的,其异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人员经批准到外地长期居住需要异地治疗的,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选择一至两家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需住院治疗时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职工因急诊抢救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垫付,待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后,按规定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工伤,第三方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予以追偿。
做核磁共振等检查需报批
因工伤伤情需要做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应填写特殊检查、治疗报告,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务人员签署意见,住院期间由医院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
动态心电图
CT和ECT
核磁共振
高压氧舱治疗
射频治疗以及人工器官
体内置入材料等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其他检查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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