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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住院 自付超600元可再报销(组图)

2017-04-02 08:00:07 无忧保
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补偿金额核算表   报销比例提高了帮居民减负了   昨日,沈阳市财政局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决定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报销限额(即10万元)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人员,如果看病住院费用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仍符合要求,就可以按比例进行“二次报销”。   哪些人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可以免费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责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咨询电话:024-88614973、024-88614673。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期限吗?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一致。就是说参保职工只要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就能正常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待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补齐后再一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待遇怎么享受?   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或急诊抢救死亡、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和探亲出差期间急诊住院等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换句话说,如果一位符合要求的沈城职工生病住院,他出院后除了正常的医保报销之外,自己还需要承担部分费用,而在这部分自付费用中,除了丙类药物(自费)、乙类药物(需自付8%)、医院门槛费之外的自付部分超过600元(包括600元)的,可以按比例进行“二次报销”。但是最终报销上限为10万元,如果超出上限,则取消这部分待遇,同时启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最高报销金额30万元)。   ●举个例子:   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名退休职工,普通住院治疗发生的总费用为60000元(甲类药品10000元;乙类药品20000元,先行自付比例为8%;体内置放材料30000元,限额报销15000元),医院门槛费1200元,自付比例11%。   此次住院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共计43400元,包括以下几类:   1、甲类药品10000元;   2、乙类药品20000元中扣除个人先行自付8%部分〔20000元×(1-8%)〕;   3、体内置放材料限额报销15000元。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不包括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金额=(总费用-起付标准)×自付比例11%。=(43400元-1200元)×11%=4642元。   参保人员此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包括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金额超过600元的,按照补偿比例分段进行核算:   因此,该参保人员此次住院,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金额为2529.40元。也就是说这个政策实施后,该参保人员可以多报销2529.40元。   “二次报销”的钱怎么返还?   由于这个政策从2011年1月1日实施,因此:   1、如果是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住院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医保费用由沈阳市医保局负责,2012年1-2月为信息采集、补偿计算阶段,2012年3月开始分期分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①如果是参加沈阳市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二次报销”款将发放到养老金卡上。   ②其他退休人员、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采集相关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后,通过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补偿;   ③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盛京银行医疗保险缴费账户补偿。   2、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3、转外就医、长期居外人员补偿方式:转外就医、长期居外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和外出期间急诊的,由市医保局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商业保险公司拨付给参保人员。 本报记者 李小杏   沈阳市民在海南看病可用医保   本报讯 记者李小杏报道 昨日,记者获悉,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于12月15日签订了《沈阳市与海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经办合作协议》,并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在两地间开展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业务。届时,安置在海南省的100余名沈阳参保人员将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据介绍,海南省是沈阳市首个异地就医的合作对象。这个业务主要以网络的形式建立信息通道,采取“平台”对“平台”的就医结算方式,使居住在海南省的沈阳参保人员凭海南省社保局发放的《异地就医证》直接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治疗终结时,参保人员如同在沈阳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样,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即可办理完成结算手续。这样大大减轻了参保人员需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带来的经济负担,大大简化了繁琐的结算报销手续和过程,参保人员再也不用因结算报销医疗费用两边跑,真正实现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愿望。   根据规定,只要符合规定并且本人愿意就可以到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免费提出异地结算申请,进行即时结算,并且所享受的报销等待遇同沈阳市一样。而以出差、旅游、度假等方式到海南去的沈阳参保人员是不可以进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   据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统计,截至2011年底,沈阳市预计共有异地安置参保人员两万余人。“为了让这些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都能享受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我们今后有可能在全国的其他省市也开展这样的合作。”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人说。   哪些人可在海南享受异地即时结算?   ★由于工作需要被单位派到海南的在职人员。   ★退休后或随成年子女长期居住在海南的人员。   ★退休后在海南获得户口或在海南购房者。   ★由于婚嫁到海南者。   ★海南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者(针对亲属能出具海南的户口簿原件或住房产权证原件、相关部门出具的本人无子女无配偶或子女在境外地区定居的相关证明的人)。   蔡忠诚 制图   想长期居住海南需提出哪些申请?   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海南的在职职工及退休后异地安置的人员,均可办理长期居外。单位在职人员被派往海南单位工作的,需提供所在单位、海南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及所在单位、海南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单位或灵活就业退休人员长期居外者需提供:   本人在海南的户口簿原件或住房产权证原件及本人申请。   配偶在海南的户口簿原件或住房产权证原件、相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本人申请。   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可凭所在部队的证明材料办理。   成年子女在海南的户口簿原件或住房产权证原件、相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本人申请。   成年子女是现役军人的,可凭所在部队的证明材料办理。   亲属在海南的户口簿原件或住房产权证原件、相关部门出具的本人无子女无配偶或子女在境外地区定居的相关证明及本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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