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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实践标准将对我国企业构成潜在威胁


去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发布社会责任标准ISO26000(以下简称ISO26000)。该标准首次在全球范围内定义了社会责任,并确定了社会责任的七个核心议题。
虽然国际标准化组织 声 称ISO26000只是个指南,既不用作认证,也不是管理体系。但毕竟这是第一个社会责任国际标准,采购商完全可以将其内容纳入生产守则进行验厂。而且有些认证机构已经设计基于ISO26000的认证文件,并拟将其用于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认证。而劳动问题是原来采购商社会责任验厂的最主要内容。该标准的出台和推行对于我国企业特别是出口型中小企业存在潜在风险。
差 距
如果ISO26000近期全面实施,将会对我国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贸易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原因如下:
我国企业违反工资、工时规定的现象较为普遍
首先,我国企业违反工时规定极为普遍。我国大多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都超过了法定工时标准,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中小私营制造企业用工超时问题更为严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违反工时标准的情况得到了一定遏制,但工时超长问题在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顽疾,而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企业正是目前国外各社会责任标准核查和认证的主要对象。
其次,企业工资支付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一是克扣工资名目繁多。相当一部分企业雇主法律知识欠缺,守法意识薄弱,以各种借口,甚至以休婚假和产假这些劳动者应享有的法定带薪假为由克扣工人工资。二是发放工资不规范。主要是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具体表现是每月只发部分工资其余年底结算、发放工资时间不固定、由工作承包人统一领取承包费再分发给工人等。
最后,支付加班费不符合规定。加班费问题是相关社会责任标准核查的重点。目前中国企业违反加班补偿规定的现象非常普遍。因加班和加班费引发的纠纷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主要劳动纠纷。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上海加班费争议占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的19.7%;北京2008年1月至8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48%涉及加班费。同期,深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80%左右是由加班费引起的争议。
我国工时标准高,形式简单,不能满足企业的灵活性要求
1995年颁布的 《劳动法》就确立了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同年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将标准工时调整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我国工时标准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其带来的问题也慢慢凸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是我国工时标准在国际上是比较高的,与周边发展中国家相比没有竞争优势。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每周最长工时也达到48个小时;新加坡的标准工时为44小时/周,比我国规定多了4个小时,而且允许每月最长可加班72小时,整整比我国规定的月加班时间多一倍;发展中国家的工时标准更比我国宽松得多,如马来西亚标准工时为48小时/周,允许每月加班时间最长可达104个小时。
二是我国工时制度比较单一,企业可选择性小。到目前为止,我国工时制度也不外乎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两种。按照规定,制造企业一线员工显然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对象。但目前,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企业在工时制度上都尽可能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事实上,各地对非标准工时的执行情况也是千差万别,在度的把握上宽严不一。在报批程序方面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非常简单,有的地方则要求烦琐。
最 低 工 资 制 度 的 执 行 与ISO26000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由政府颁布并实施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没有达到ISO26000要求的“工资至少能够足以满足工人及其家庭生活需要”水平,更不用说达到“体面工资”水平了。
风 险
社会责任要求可能成为外商制约中国企业的手段
履行社会责任是需要成本的。但是由于当前国际经济由发达国家主导,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跨国采购商肆意压低采购价格,致使处于国际供应链末端的我国企业几乎没有改善劳工权益的利润空间。为了在低价格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企业只能尽量降低劳动成本。
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最为普遍的问题是不能遵守工时标准。目前标准认证机构和采购商在核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时,对普遍存在的违反工时标准的情况采取默认态度。这种做法虽然短期内相安无事,但是埋下了很大的风险和隐患。在需要时,采购商往往会以社会责任要求作为手段制约企业,使企业不得不接受它的摆布。
现在跨国采购商在采购过程中对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工艺等往往挑不出毛病,而社会责任是个软标准,恰恰可以成为他们随意毁约、制约中国企业的手段。有的采购商订的货卖不掉,就会以供应商不履行社会责任为由要求退货,让中国企业承担风险。
高要求的工时标准直接增加了我国加工企业的劳动成本
高要求的工时标准势必降低出口竞争能力,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劳动者权益,应严厉惩罚工时违法的企业。但是,考虑现实的企业和经济发展程度,答案就很难是非此即彼的零和选择。事实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变的日益深化,各种灵活用工方式不断涌现,现行工时标准在一些完全竞争的行业难以完全推行。如果严格执行工时标准,可能会造成大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倒闭,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造成大量人员失业。
一些发展中国家宽松的工时制度对我国同类行业构成较大威胁。例如,印度相关法律规定每周标准工时是48小时,最长工时为60小时,这已经高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每周40小时。但是为了提高国际竞争力,印度纺织部还在考虑对纺织企业实行更为宽松的劳动标准,建议在经济特区和纺织园实行自由化的劳动标准,例如延长最低工作时间从目前的每周48小时增加到60小时。
建 议
研究制定适当的劳动基准
劳动基准是指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劳动条件最低标准。应该合理制定劳动基准,如果基准定得太低,无法发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如果定得太高,则因多数企业无法达到而使基准的遵守没有保证,导致法律的尊严被严重践踏。
在工时方面,从国际上看我国的工时标准是比较高的。加快经济结构转型毋庸置疑,但在现阶段,劳动密集型企业还是占到多数并且这一状态还将在一定时期内维持下去。我国单一固化的工时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较多问题。今后,应考虑针对不同的劳动用工方式采取灵活的工时计算方式,提高工时制度的适用性。
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力度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企业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随意克扣工资、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现象有了较大幅度减少,但是仍有许多中小企业不严格执行法律有关规定。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力度,绝不能姑息要求工人超长时间工作的企业。正确对待引进外资和维护劳工权益两者之间的关系,减少企业恶性竞争,降低企业潜在社会责任风险。
(作者单位:人社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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