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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国企将统筹管理“老工伤”


新疆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将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各项工伤待遇的起付时间为2012年1月1日。
9月5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截至2010年12月底,原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及改制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均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将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和标准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已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将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201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待遇,纳入工伤基金统筹管理。原用人单位按规定已经支付工伤待遇,但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部分不再补发。
无保障人员通过鉴定级别,按本统筹地区同级别工伤人员平均待遇水平确定。企业破产及改制时已按政策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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