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工伤保险统筹前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23日,记者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经淄博市政府同意,将淄博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已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和在职工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将在今年12月31日前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据了解,此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的老工伤人员是指2000年9月30日前关闭破产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含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中的工伤人员和在职工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但对上述人员中,已按照原政策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根据通知规定,这部分老工伤人员纳入应缴纳的风险备用金按照原淄博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标准执行。已清算终结的关闭破产企业,应缴纳的风险备用金,从破产预留资金中一次性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破产预留资金不足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20%,工伤保险基金承担80%。尚未清算终结的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后足以缴纳风险备用金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先由同级财政垫付20%,工伤保险基金垫付80%。资产变现后不足以缴纳风险备用金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部门核准,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20%,工伤保险基金承担80%。各级财政补贴(垫付)资金可在3年内分步到位。
通知要求,2011年12月底前,要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和在职工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据了解,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等八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将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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