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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社保缴费基数上调

2017-04-07 08:00:01 无忧保
  7月7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今年社会保险基数及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由于去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涨,我市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所上调。   上限8277元 下限1655元   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确定当年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及最低限额的依据,也是计发当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因病及非因公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的重要参数。   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59元,比2009年月均增长378元,增长率为15.8%。据此,从今年1月1日起,全市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月最高缴费工资限额为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工资的三倍,即8277元;月最低缴费工资限额为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工资的60%,即1655元,月最低缴费工资比上年增加了226元。   据介绍,用人单位中按最低缴费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从原每人每月缴费429元增加到499元(五项保险单位平均缴费费率之和为30%)。职工个人按最低缴费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从原每人每月缴费142.9元增加到165.5元(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之和为10%),月增缴费22.6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肖小甫表示,社保缴费增加后,将增加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但对参保职工是有利的:一是职工今后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将相应提高;二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金额将随之增加。   此外,从今年1月1日起,全市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全省职工月平工资的60%、80%、100%三个基数由个人选择确定,相对应每月可选择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331元(一档)、441.4元(二档)、551.8元(三档)。为统一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从今年起,个体参保人员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即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即不再另行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相对应每月可选择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48.95元(一档)、198.65元(二档)、248.31元(三档)。今年,个体参保人员选择最低标准(即一档)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两项保险月缴费共计479.95元,比上年选择一档标准月缴费435.83元增加了44.12元。   由于省平工资提高,从今年1 月1日起,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的4个月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将提高到11036元,比上年增加了1512元。新退休人员计发待遇也将有所增加。今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工资的提高,其计算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将相应增加。具体增长幅度将根据每个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而定。以缴费年限15年、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1的参保人员计算,今年退休的基础养老金将比去年退休的增加56.7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2倍多   今年,我市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据了解,2010年,全市全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62.92元,比2009年月增长279.17元,增长率为13.4%。据此,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护理依赖的从原1042元调整为1181元,月增加139元;生活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从原833元调整为945元,月增加112元;生活部分护理依赖的从原625元调整为709元,月增加84元。本次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幅度13.4%,略高于年初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幅度,与上年工资增长幅度一致。   上调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为14177.52元(2362.92元×6),比去年提高了1675.02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382180元,比上年(104187.5元)提高了277992.5元,增长幅度达266.8%。肖小甫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直是由各省市自行制定,因此各城市都有差异。今年由全国统一制定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无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此此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幅度高达2倍多,这也是“以人为本”、“同命同价”的体现。   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   鉴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社会救济标准已进行调整,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直系亲属户口在市、县及以上城区的,其生活困难补助金从原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55元;户口在乡镇场镇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从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35元;户口在农村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从原每人每月180元调整为215元;孤寡老人和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40元。   此外,为保障工伤人员工伤治疗期间的生活需要,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原由参保单位支付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工伤的交通食宿费,从今年1 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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