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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尘肺工人终审获赔39万 不服将申诉


晏庆海说打官司一定要坚持。
晏庆海打官司
●2008年7月,在粤华公司打工的晏庆海突发气胸病。
●2009年9月11日,晏庆海被诊断为“三期尘肺职业病”。
●2009年10月30日,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晏为工伤。
●2010年3月11日,晏庆海再次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粤华公司赔偿各种损失106万元。2010年5月6日,南海仲裁委裁定:粤华公司支付各种补偿共计20余万元。
●2010年9月29日,南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粤华公司”支付晏庆海25万余元,补发工资3万余元。晏庆海上诉。
●昨日,佛山市中院终审判决。
从2009年2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到昨日佛山中院终审判决,历时2年4个月11天,三期尘肺二级伤残的河南农民工晏庆海终于看到了一个结果。
晏庆海在佛山南海粤华公司务工期间不幸患上职业病。为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工作单位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约合人民币106万元。
昨日,佛山中院就该系列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晏庆海患工伤的事实清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令粤华公司赔偿晏庆海各项费用39万多元。
罹患三期尘肺法院判赔39万多元
法院查明,晏庆海在2004年进入粤华公司,从事看退火炉工作,双方在2008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8年2月21日起至2010年2月20日止。晏庆海在生产部工作,标准工作时间的月基本工资为690元,完成定额任务后超出定额定量按奖励时间计算。
2008年7月28日,晏庆海突发气胸病,后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治疗至同年8月8日,并自承担医疗费4989.67元。粤华公司同意晏庆海出院后休息三个月。2009年1月5日,晏庆海向粤华公司递交辞工书,当日获准。
2009年9月11日,晏庆海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三期尘肺,随后晏庆海向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工作,获支持。
2009年11月18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认定,晏庆海于2009年9月11日因工受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医疗终结期为16个月,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等级为不入级。晏庆海不服,申请复查。同年12月28日,佛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复查鉴定书认定晏庆海的伤残等级为二级。
据悉,晏庆海请求法院判令粤华公司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职业健康检查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人民币301774.64元获法院判决支持;申请粤华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的请求,法院酌情判令粤华公司赔偿9万元。此外,晏庆海要求粤华公司支付的护理费及护理人的伙食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包括检查费、疗养费、营养费、诊断为职业病后花费的药费)合计人民币661301.63元未获法院支持。
“不是必然发生”64万元后续治疗费被驳回
记者发现,在晏庆海请求法院判令粤华公司赔偿的费用当中,后续治疗费占了很大的一部分,数额高达64万多元。
晏庆海表示,自己曾到佛山市医学会申请药物依赖评估,鉴定结果为尘肺三期,肺功能损伤目前仍有遗留,需要药物长期抑制进展,所以才会向对方提出赔偿后续治疗费的请求。
粤华公司认为,晏庆海尘肺病的补偿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计算,后续治疗费超出了工伤各项补偿范围,晏庆海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晏庆海已经领取了粤华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877.06元,相当于预支了二十多年的医疗费,晏庆海同时请求后续治疗费属双重赔偿要求,既不合情亦不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晏庆海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而非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来确定,故对其提供的该项证据不予采信。
据悉,二审期间,晏庆海曾向佛山中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其患职业病后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佛山中院认为该鉴定申请与晏庆海的后续治疗费的主张存在联系,准许其申请并依法委托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法院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晏庆海的后续治疗费是否必然发生,评估后续治疗数额等事项进行了鉴定。
2011年4月21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晏庆海的后续治疗费不是必然发生,为维持患者目前的身体状况,建议患者保持脱离粉尘作业,在没有发生并发症的情况下,为增强机体抵抗力、改善症状、预防并发症的发生,建议可以自愿采用门诊治疗方案(每年共需药费约1243元)。
佛山中院一名长期从事劳动争议纠纷审判的法官表示,晏庆海主张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64万多元并请求粤华公司一次性支付该项费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费用日后必然发生,且起诉的金额要有依据。
佛山中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晏庆海的后续治疗费用不是必然发生,故其主张后续治疗费在本案中不能确定,如日后后续治疗实际产生了费用,晏庆海可另行起诉主张。
佛山中院同时认为,晏庆海已获粤华公司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877.06元,即使晏庆海按鉴定结论自愿采取门诊治疗,其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可作为必要的门诊补助,故其在本案中同时诉求粤华公司一次性给付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有违公平原则,易产生重复补助,对超出上述门诊补助外的后续治疗费用,晏庆海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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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后续治疗费法院有判决先例
2004年8月,惠州市某家宝石厂尘肺病工人与厂方因后续治疗费产生纠纷,在省政府信访局、卫生厅等部门的协调会后,省职业病防治院受托对尘肺病人的治疗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并将治疗费用情况向信访、卫生部门做了汇报。
根据这份调查,尘肺病患者每年需进行内科常规、肺功能等检查,每年费用167元;尘肺患者一般不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当患者合并症严重时,才需要住院治疗。根据住院治疗统计,一期尘肺患者住院费用平均每日230.90元,一个月6900元;二期尘肺患者每天251.85元,一个月7500元;三期每天304元,每月9100元。法院也有支持后续治疗费用的先例。2006年,王军在惠州某宝石厂工作7年,确诊为尘肺二期,四级伤残,2007年向用人单位提出了7项请求,其中包括219000元的后续治疗费,随后法院支持了王军的7项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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