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新《工伤保险条例》过渡性待遇标准


昨日(21日)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贯彻国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市政府相关配套规章制定的同时,为使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及时兑现新待遇,市人力社保局结合实际情况昨日公布了先行出台的过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据介绍,“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出台的过渡性待遇标准主要涉及三项内容:一是提高了两项工伤保险待遇。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按照伤残级别分别增加1-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二是明确了三项基金新增支出项目的具体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费据实报销,住宿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伙食费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2至12个月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待遇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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