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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切实解决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2017-04-08 08:00:01 无忧保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我州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积极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据规定,凡具有本州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简称“超龄参保人员”);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简称“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自谋职业,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简称“其他未参保人员”);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简称“中断缴费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具体参保办法为:“超龄参保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15年。“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参保。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符合以上参保补缴条件的人员,均可在今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在原集体企业工作的原始凭据等相关材料到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面展开,13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均设立专门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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