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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可全部继承 养老公平仍任重而道远


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全部继承。该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就职工养老本身来看,此次《规定》草案提出“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确实是一个有利于增进职工养老福祉、促进养老公平的重要改进。一方面,它意味着,那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将不会再面临保险金“白交”的尴尬;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将会更加名副其实——个人账户的资金将真正服务于个人、最终可由个人完全支配的资金。
但肯定之余,我们也要看到,上述制度改进仍然是不够彻底的。首先,目前我国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论是个人账户,还是社会统筹部分,国家政府补贴的均十分微薄,而主要都是依靠职工个人和企业直接缴纳的养老金构成(个人缴纳8%,企业缴纳20%)。其中,没有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金更是要全部由个人负担缴纳,而能记入“个人账户”的仅是所缴纳保险金的一小部分(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缴纳养老保险,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
这也就是说,“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所延长的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个人仍将面临相当沉重的缴费负担(依据清华大学白重恩教授的研究,目前我国5项社会保险法定缴费之和已相当于职工工资的40%,甚至50%,超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而“个人账户余额可全部继承”可以新增的实际好处,其实也并不多——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原本几乎大多都是自己缴纳的,“全部继承”岂非天经地义?
而更为重要也更为逼仄的一个相反事实又是,与职工养老保险完全不同,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尤其是国家公务员的养老,执行的却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财政包养起来的制度。一方面,他们在退休之前,根本不用缴纳一分钱的保险金;另一方面,退休的养老待遇又远远超过同等资金的企业退休职工,退休金往往是后者的2到3倍,甚至更高。
在这样一种退休双轨制的制度大背景下,回头再来打量“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显然已看不出多少“福利改进”的意思,而更像是一个扎眼的“福利反讽”——拥有“个人账户”的职工养老基本上只能靠自己,实际上“继承”不了多少来自国家政府补贴的账户余额;而不拥有养老“个人账户”的机关公务人员,则能始终源源不断地“继承”全部由政府财政资金供给的各种养老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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