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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养老保险可跨地区转移

2017-04-11 08:00:02 无忧保
  28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将于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在养老保险方面有新的举措。除了扩大养老保险范围外,对缴费不足15年的也有了新的处理办法,并且养老保险关系可实现跨地区转移。   新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在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嘱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另外,养老保险关系可跨地区转移。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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