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延缴社保最高罚款2万元 并日加收2‰滞纳金


4月起,烟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各类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俗称“五险”)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稽核的重点是各用人单位2011年度的参保缴费人数、申报的缴
费工资基数及实际缴费情况等。据悉,企业延缴社保最高将处以2万元罚款。这是记者昨日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获悉的消息。
据市劳动保险处稽核审计科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从业人员、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或获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均为社会保险缴费个人,应当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据介绍,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罚款。
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