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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改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何时统一?


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8日就“保障改善民生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举行第二场记者会。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建议,建立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的统一制度,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攀比。
委员建议: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宋晓梧表示,企业职工退休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之间,由于是两套体制,所以衔接相当困难,在一个时期内造成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过低。宋晓梧介绍,从2005年开始,中央连续七年提高了企业的养老保险待遇,但是仍然能听到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还有很大的意见。如果说这两个体制能够统一,这个问题就很好解决了。现在“十二五”纲要里和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里都非常重视这个问题,现在提出来的是,要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宋晓梧还表示,因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要增长,这两个待遇如果不平衡,还会产生很多矛盾。在中国,是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去国有企业的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现在国有企业的比重也占得相当大,搞不好攀比还会存在。
对此,宋晓梧建议,不要把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分开设立,把企业的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统一建立一个制度,这样就可以减少很多现在不必要的矛盾和攀比。这方面国际上是有先例的,像美国在1984年,日本在1986年,最近还有一些欧洲国家,都把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起来了,现在看来效果比较好。
争议焦点:养老保险改革,究竟该安抚的是谁?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加薪在前,减员增效在后,国家历次提高退休人员收入,人不增他们会增,人少增他们会多增,在广大社会退休人员普遍被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多年之后,事业单位的公务员们却仍旧可以旱涝保收、滋润安稳地吃着丰厚的“皇粮”,这对于饱受通胀之苦的普通退休人员和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而言,可谓最大的不公,最大的心理不平衡,这些因“双轨制”而长期忍受退休待遇层面“二等公民”待遇的普通人,才是最大的体制受害者,他们才最应得到人设部有关官员、学者的安抚,因为正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长期停滞,才让他们至今仍不得不忍受这种不公。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自2008年即已开始试点,如今两三年过去,这一改革仍然处于5单位试点状况,究竟改不改、何时改、怎样改,一概没有个明确的说法和定论,这种混沌状态的确足以令人焦躁不安,某些事业单位人员的“自我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被这种“不进不退”的漫长等待给逼出来的,也正因为此,他们才得到了有关官员、学者的安抚。但与他们相比,非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在职人员,却不得不在两三年时间里年年失望年年望,苦苦等待“双轨制”的并轨,能结束退休人员的“双轨制”不公现象,还他们一个公平、公正。等待的过程也就是维持现状的过程,很显然,现状对公务员们有利,而对非事业单位人员不利,要论不公,对后者更不公,要论抱怨,后者更有理由为改革的长期停滞不前而抱怨,有关方面究竟该安抚谁,不是一目了然么?
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公正公平,还是为了照顾少数即将退休公务员的利益和感情?如果摆正了这一根本关系,“该安抚的是谁”,原本是个不难回答的问题——或者换言之,如果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合理安排”,足以让即将退休的公务员们丝毫感受不到不安,那么大约该轮到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职人员,轮到社会大多数阶层、成员“感到不安”了。(陶短房)
学者建言:从提高企业养老金走向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
温总理曾说过,让人民有尊严地活着。有尊严地活着,意味着在物质上和制度上都受到公正对待。企业退休人员之所以会被视为弱势群体,就是相对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而言的。此次政策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看起来又领先了,但与事业单位特别是公务员退休待遇仍有差距。
从尊重历史事实的角度出发,割裂的养老金制度的确是有具体原因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体系应当合理地长期保留。实际上,曾经轰轰烈烈的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表明,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社保制度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经历了最终的红红火火之后,近期却有消息称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要无疾而终了。
可以想象,不纳入公务员的养老金改革很容易受到公平性质疑,这也是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难以推进的关键原因所在。从长远来看,囊括所有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摒弃身份、户籍、工作单位的统一养老金体制是未来改革的目标。但以改革的实践来看,差距大时进行改革除非公平公正,否则会遭遇重重障碍;“全覆盖、拉上来”,缩小差距,然后再改革可能是最可行、最少争议的一条路径。(柴桑)
网友建议:养老保险改革,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应该齐头并进
第一,养老金制度改革,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应该齐头并进。此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在试点的省市引起极大的反弹,很大的原因就在于,事业单位的员工对只改事业单位,而让公务员特权独享愤愤不平。机关和履行公共职能的事业单位性质完全相同,其工作人员也都受雇于政府,因此,没理由不实行同样的养老金制度。
第二,机关单位养老金改革不能总处于“研究”之中,迟迟不动,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尽快施行。建议以机关事业单位薪酬改革年份为划分标准,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由于在工作期间工资水平较低,因此依旧按现行制度领取养老金;从改革之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在这两个年份之间参加工作的人员可以自行选择。
第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全部由企业缴费形成,该部分养老金的替代率约为50%。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全部受雇于政府,因此,他们的基础养老金也应当由财政支付,替代率也应当确定为50%左右。第二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替代率为15%左右。对于这一部分养老金的资金来源,应当分类解决。在机关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之前参加工作的,这部分应当仍然由财政支付;改革之日起参加工作的,则完全按照职工养老金制度,全部由自己缴费形成;对于中间人群,可建立随工龄递减的缴费率,以合理划分政府与公职人员之间的缴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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