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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乡居民将同享社保待遇

2017-04-12 08:00:01 无忧保
  “从4月1日起,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轨,这标志着全域成都城乡居民将共享社会保障待遇,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格局将更加完善。”2月22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农民工在已经实现住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础上,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一致,全域成都城乡居民共创共享社会保障机制基本形成。   业内人士称,此项政策的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快全域成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小江介绍,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其综合社会保险关系分别并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在养老保险并轨上,按参保农民工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的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综合社会保险老年补贴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12%,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在医疗保险并轨上,只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医疗保险基金;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在养老保险接续参保方面,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及其劳动者,以及2011年4月1日以后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从2011年4月1日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8%;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12%,2016年1月1日起,按四川省当时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执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从2011年4月1日起,自愿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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