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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

2017-04-13 08:00:01 无忧保
  昨日,湖北省民宗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全省各地实施。《实施意见》规定,由相关宗教团体认定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在湖北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教职的人员均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宗教教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政府可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困难、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实施意见》还对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了规定。属农村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参加宗教活动场所所在的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要求,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由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牵头协调,各级政府人社、财政、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力争在2011年6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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