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一工伤致残职工渴望老板温情


家住宜兴东郊外的沈小立因为工伤事故致使右足发生严重畸形,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昔日的工厂同事多次到医院和他家中关心他的治疗和康复情况,令这位年过不惑的男子难以忘怀。然而,自从出事之后,工厂的老板一次也没有登门探望过他,哪怕电话慰问也没有,这让沈小立有些失望。因为,他曾在这家工厂干了四五年活儿,工厂距离他的家并不远。
去年4月5日上午8点左右,由于操作不慎,2吨重的钢梁掉落砸伤沈小立脚部,后被辗转送到无锡手外科医院进行了手术。此后3个多月时间里,虽然连续进行了5次后续手术,但手术结果不尽如人意。
据沈小立介绍,其实,在他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工厂方面还是比较重视的,老板也对他的治疗费用及相关生活细节作了安排。但是,来自老板的关心并没有持续多久。住院期间,由于工厂方面不积极缴纳费用,沈小立共收到催款单28张。今年3月3日,沈小立通过手术取出钢针,右足严重畸形,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目前在家休养。
沈小立在工厂上班时工作积极,当时老板也比较看重他,对此,沈小立心中有数。“老板,你来看看我!”沈小立表示,这个只是他作为工厂职工最起码的要求,老板和雇员之间是平等的。他告诉记者:“我的工伤赔偿及相关经济补助还需要通过社保所和工厂方面得以实现,我并不想得罪老板,我只是希望和我有相同遭遇的农民工,在遭遇工伤事故后能够得到工厂老板的温暖和情义付出。”
“工伤事故发生之后,雇员与老板之间的关系,往往因为工伤赔偿问题变得紧张起来,有的甚至反目成仇。”据宜兴总工会王永君部长介绍,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的职工一定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倘若与老板“私了”,补偿额度不能低于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待遇,并且还有可能节外生枝,导致遗留问题难以解决。
“对于工伤赔偿,有法可依,用工双方不必因此结下仇恨。”宜兴司法机关法律援助人士据此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自2003年颁布以来,可以说是给所有没参加工伤保险却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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