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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六类人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

2017-04-18 08:00:01 无忧保
  日前,我省正式下发《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9月1日以后,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等符合六种情形的未参保或中断缴费人员均可依照规定自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A 六种情形可补缴养老金   据了解,以下六种情形均适用本《意见》,即:1、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为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等)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2、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5、企业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6、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以前年度缴费基数达不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   B 1995年前固定工补缴办法   依照《意见》,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1992年7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合同制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自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1996年1月1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   以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截至到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后不再办理。   C 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补缴办法   而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未参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前后账户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时间早于1996年1月1日的,只能补缴自1996年1月1日以后的部分。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以下办法处理: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最早缴费时间为1996年1月1日;2.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不得超过15年)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以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截至到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后不再办理。   《意见》还包括:对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不得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个体户今年起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将不再补缴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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