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部分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有了生活保障


福建省日前下发《关于预拨无力参保的县(市、区)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补助经费的通知》,规定从现在起,对无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解决。
据了解,福建省此次的补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无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市、区)及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在1994年底前经县(市、区)及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因各种原因未参加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福建省各级财政为此安排了资金3358万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2441万元,市、县(区)级财政安排9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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