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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 须由社保部门确认公布

2017-04-18 08:00:01 无忧保
  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驻城六区(含六区两基地)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   驻郊三区四县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核程序初审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   经审查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文件统一确认公布并办理定点资格证书;原各区县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在市级定点范围内的,在该区县纳入市级统筹后,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统一确认公布并换发定点资格证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整体监督管理和年终考核工作,并根据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能力和业务量情况,按照“划分区域、分级管理”的原则,委托市及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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