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推出失业保险优惠政策


日前,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实施失业保险优惠政策,助力灾区进行重建。
一是对失业保险费给予减免和缓缴。2010年下半年,对灾区受灾单位实行失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措施,减免期限视灾情和生产经营情况而定。失业保险费减免期内视同缴费。缓缴失业保险费期内免收滞纳金。
二是发放稳岗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近两年内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灾区受灾单位,在恢复生产期间不裁员,企业可为不裁人员申请稳岗补贴。一定时期内难以恢复生产的受灾单位放假或拟裁减(未裁减)人员,可为其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三是灾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帮助其抗灾自救。
四是发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作用,加大省级调剂力度。有关市(州)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互济功能,增加受灾县(市)资金调剂。
五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措施。省人社部门将会同省财政、社保经办机构,加强落实各项措施的指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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