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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呼唤法律保障

2017-04-19 08:00:01 无忧保
原本最应享受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却只能“望梅止渴”。   是什么让他们的合法权益一再受到侵犯?为何高温津贴在一些单位成为一纸空文?记者多方采访调查发现,高温劳动保护法律滞后和不健全,是高温津贴落实难的根本原因。   一   我国现有的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全国性法规,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从1960年到2010年,“暂行”了整整50年!且不说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就连全球气温也升高了不少,但为劳动者提供高温保障的法规却依然停留在半个世纪之前。   近年,虽然相关部门多次下发防暑降温的各种通知,但是高温立法却迟迟没有实现。法律专家指出该条例大部分规定都不适合目前的劳动现状,应尽快为高温立法。   此外,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有企业不遵守也难究其责。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何大明律师说,这使得它不像一个具有强制力的法规,而只像一个文件,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执行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2007年7月,卫生部等四部门曾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通知精神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认为,我国现行的有关发放高温津贴的“法律”中只有原则性规定。2007年6月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一个规范性的法律规范,所以,缺乏强制性也就在情理之中。   可想而知,湖北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出台的规定,每人每天8元的高温津贴标准,也就同样缺乏执行力度。   二   在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要让企业自觉承担防暑降温的职能,是不切实际的,这必然导致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乔新生认为,对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个问题,必须制定更有针对性、有明确操作性、有明确法律责任的立法,确保高温天气下劳工的休息权、健康,立法内容包括高温时段休息、降温费的发放、提供降温措施等。否则年年呼吁,问题依然无法得到解决。   最近几年,全国各地为高温立法的呼声从没有间断过,但却是雷声大雨点小,一个又一个夏天过去了,相关职能部门依然没有提出过立法建议。   乔新生建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问题,目前我国颁布了许多社会保障性的法律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存在漏洞。社会保障问题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政府,国家制定法律之后,属于企业法定的义务,政府应当监督企业加以履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企业的义务,那么、政府应当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责任,不能转移矛盾,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凡是涉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项,政府应当尽到自己的责任,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   三   为了应对高温酷暑,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措施。2007年,我省出台了《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但记者采访中还发现,好政策在落实过程中遭遇重重障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职能部门职责不清,导致可操作性差。   高温劳动保护涉及劳动、安监、卫生、气象等多个部门,只有在制度中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界限,加强相互间的配合联动,形成合力,高温作业保护措施才能更加完善,更为有效。   为此,乔新生建议,政府和工会组织应该行动起来,为劳动者撑起“遮阳伞”,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一方面,引导企业转变用人理念,另一方面,切实负起监管之责,为工人撑腰、说话。这样,阻碍社会公平的绊脚石才会被踢开,“伞”下的工人才能真正成为有尊严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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