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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010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及相关待遇计发基数10月起调整

2017-04-21 08:00:01 无忧保
我市2010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及相关待遇计发基数10月起调整 根据市统计局的通知,2009年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842元,比上年增长255元。按照有关规定,我局立即出台相关文件对我市2010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及相关待遇计发基数进行调整,新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医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从今年10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2009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842的80%,即2274元确定。在2010年10月1日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办理按月享受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未达到享受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年限的,当月办理一次性补缴医疗(含生育)保险差额年限的缴费基数仍按2070元计算;在2010年10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且办理了按月享受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为达到享受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医疗(含生育)保险差额年限的缴费基数按2274元计算。此外,2010年度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也是2274元,个人缴纳部分2274×2%=45.48元/月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2009年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842元的60%——300%(下限1705元——上限8526元)范围内,根据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核定。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仍按2008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的60——300%核定,暂不调整。 以一类行业按最低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的参保人为例,本次调整后,社保费标准将从每人每月2759×60%×(18%+1%+0.45%)+2070×8.5%=497.86元调整为2759×60%×(18%+1%)+2842×60%×0.45%+2842×80%×8.5%=515.42元,增加17.56元/月。 多项社保待遇水涨船高 根据有关规定,2010年10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待遇计发中凡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的,计发基数均从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87元调整为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42元。涉及的相关待遇包括:一是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三是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即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此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金额也随着缴费基数的调整而水涨船高,退休人员划入金额调整为68.22元/月,在职职工划入金额为63.67元/月,分别增加6.12元/月和5.71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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