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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规定

2016-10-12 10:23:25 无忧保

  无忧保资讯:对于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规定是: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到社会保险缴费窗口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除对自首次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时应随带《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发票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申报登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审核时,应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年份(次数)。

  而对于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规定是: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时应随带表明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包含所有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凭证,以及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社保补贴经办机构在审核时,将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年份。

  对此,社保补贴经办机构该如何理解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了社保补贴政策后,再被企业招用,企业还能享受这位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吗?或者说,就业困难人员在企业就业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拿给企业享受了社保补贴后,失业了,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再就业,自行续缴社会保险,还能享受社保补贴吗?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各地在执行政策时就会出现偏差。有人认为,社保补贴政策每位就业困难人员除首次享受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可享受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只能享受3年(次),不管是灵活就业自行缴费享受,还是企业招用由企业享受,都只能享受3年,不得重复。理由是:就业困难人员本身就是因为就业较为困难,通过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后,考虑到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一定困难,才出台社保补贴政策,给予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一定年度的社保补贴,帮助他们接续社会保险,以免中断。而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也给予一定时间的社保补贴,作为就业困难人员,企业解决了你们的就业,为你们全额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减轻了你的负担,因此,由企业享受你的社保补贴,减轻企业的负担。所以,社保补贴政策个人享受和企业享受不得重复。按照这样执行,企业很难享受到这项政策,许多地方执行社保补贴政策已经多年,但几乎没有企业享受过。因为,企业要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必须要提供就业困难人员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而就业困难人员为了离开企业后,个人若灵活就业,需要自己享受这项政策,所以,就业困难人员不愿意将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给企业。也有人认为,社保补贴政策企业也就业困难人员应该分开享受,企业享受不影响个人享受。理由是: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如果在享受完社保补贴后,就把就业困难人员辞退了,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就更难了,这时,自己灵活就业来解决再就业,却不能享受社保补贴了,这不合理。政策应该明确,企业享受与就业困难人员个人不互相影响,可以重复享受;或者,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只能一方享受,不得重复。政策明确了,下面才好操作。

  笔者认为,就业困难人员本身就业比较困难,不管其是否原在企业就业时被企业享受了社保补贴,其本人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应享受社保补贴;或者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已经享受的社保补贴,再被企业招用,企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仍可享受社保补贴。因此,笔者建议:就业困难人员自行缴费享受与企业招用享受可重复。这样可鼓励企业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也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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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就业灵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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