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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农作物保险法-保险从业考试

2017-01-28 08:00:01 无忧保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在美国和加拿大曾有商业保险公司试图在农村发展农作物保险,但都以失败而告终。从此农作物保险的商业性经营再也没有出现过。1929年爆发经济危机之后,罗斯福政府在经过几年调查和论证的基础上,向国会提交了由政府来组织实施农作物保险的报告和议案。1938年2月1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作为其《美国农业调整法》的组成部分。   《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在其72年的历史中,已经过15次修订,这里主要以1980年的修订案和1994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为主,做一些介绍。   1.立法目的   颁发《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目的是“通过健全的农作物保险体系,增强农业的经济稳定性,并为设计和建立农作物保险体系提供有益的研究试验手段,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   2.设立专门农作物保险机构   及其资本筹集   按照《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规定,联邦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并实行董事会制度。该公司是农业部所属机构,总部设在哥伦比亚特区,可以在全国设立代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该公司的资本是由财政部出资5亿美元。但这笔初始资本将由公司根据经营状况逐步归还政府财政。在1980年修订法生效后30天内,对尚未归还的部分由财政部长宣布无条件取消。   3.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管理和一般权利   《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由农业部部长领导下的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的董事包括公司的经理、1位农业部主管农作物保险的副部长、1位主管农业信贷的副部长或部长助理、1位在农作物保险方面有经验但非受雇于联邦政府得人、3位对农作保险很积极但非受雇于联邦政府的农场主(这几位农场主还要保证是来自于全国不同地区的农作物保险投保人),以保证董事会的代表性。非联邦雇员身份的董事可获得工作报酬。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一般权利包括:依法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收集完整的有关农产品生产的信息,自己决定对公共经费的开支,购买必要的不动产,签订必要的合同和协议等。   4.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   董事会的权限   《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所规定的董事会的最大权限包括:建立和利用生产者委员会产者协会,并通过他们展业,他们展业的管理费和对投保人的保费补贴都由公司负责。同商业保险公司签合同,由他们经营农作物保险并按照一般标准提供管理费报保险费补贴,鼓励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经销农作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并从保费收入中支付他们的代办费和佣金(不过代办费和佣金不计算在费率里),对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5.政府各部门的配合   农业部可以要求农业部所属各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农作物保险,公司可以直接选拔和任命县级雇员或代理人。   公司的董事会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各部门和联邦政府机构的各种资源和资料,包括请土壤保护服务中心协助进行风险和土地生产力分类,并制定可行的土壤保护措施;请林业服务中心协助保险公司制定森林保险计划,让农业稳定和保护中心协助保险公司确定各个生产者的产量,并在必要时为保险公司同农民打交道提供方便等。   6.农作物保险和再保险   该法详细规定了农作保险的保险风险、保险保障水平、合理的准备金、保险费补贴、定损理赔和纠纷处理,以及再保险事宜。   法律规定,农作保险公司提供的农作保险产品包括:小麦、棉花、亚麻、玉米、燕麦、大麦、裸麦、烟草、水稻、大豆、甜菜、甘蔗、高梁、向日葵、葡萄、橙子、甜玉米、豌豆、苹果、饲料作物、土豆、林木、苗圃作物、蔬菜、水产养殖类等30多种,几乎囊括所有农林作物和水产养殖产品。保险风险包括:干旱、洪水、冰雹、大风、霜灾、冻害、雷电、火灾、雨涝、雪灾、野生动物侵害、飓风、龙卷风、虫害、病害等15类。   法律规定,保险保障的产量水平在50%-75%之间,投保农作物可以有多种农产品价格选择,但要与农产品预期市场价格相近(但不低于90%)。法律也规定了保险的除外责任。对于保险费率和合理准备金的提取,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为了鼓励农户参加农作物保险,法律规定联邦政府给参加农业保险计划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这是1980年的补贴水平,后来又有所提高,在实际操作中不同作物补贴的比例不同),在联邦提供保费补贴的同时,各州还可以给投保农户额外的保费补贴。   法律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尽最大可能,为那些出售农作物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   7.保险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对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所有资金都不能挪做他用,要存在指定银行,并可以通过购买政府发行的证券进行投资,美联储可以作为该公司授权储备人、保管人和财务代理人。   8.免税规定   法律也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准备金、盈余、收入和财产免除所有国家、地方、属地或领地,或州、县、市政府,或当地税务部门课征的税负。   9.财政拨款的范围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有权获得政府财政拨款,以便支付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包括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佣金,财政票据的利息和其他债务,为投保农户支付部分保险费、损失理算师进行损失查勘和理算的直接费用。   10.巨灾风险转移安排   当遭遇较大灾害损失,公司的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该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农业部长申请用“商品信用公司”的资金及时支付赔款。此外,经过财政部长的批准,公司可以发行专门形式和一定面额的定期财政票据或其他财证票据,这些定期财政票据或其他财政票据的本息将用公司的保险费或资本股份中可利用资金归还。财政部将购买一部分财政票据以提高其公信力。   11.罚则   该法也对保险公司中的官员、雇员、代理人违法行为做出惩处规定。   12.1994年的修订   1994年,美国出台了《美国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对《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做出了一些补充。最主要的补充内容有三:在农作物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农业巨灾保险计划、在各别农场保险基础上开展区域保险(GRP)和建立“非保险救济计划(NAP)”。   以往的农作物保险都是以农场为投保单位和索赔单位的,即所谓“个别农场保险”,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水平为50%-75%,赔付的价格水平也比较高。根据《美国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在原农作物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新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险计划”,该计划是针对农业巨灾风险(主要是干旱、涝、洪水、冰雹、大风、火灾、病虫害等灾害),其保障水平只有农场该作物平均产量的50%,赔付价格也比较低,只有预期价格的60%。当然,保险价格也很低,每个农场每种作物只交50美元,种植多种作物时,最多交200美元。该保险险种,农户可以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出售的“多风险农作物保险”单独或同时购买。   举办农业巨灾风险保险,是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为达次目的,该法还决定取消执行了几十年的“特别灾害救济计划”,原因是其“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因为该计划会助长农户的投机性,降低了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这对农作物保险扩大风险分散范围,实现精算平衡很不利。   举办“区域保险计划”是该法提出的另一个重点,就是推行以县的平均常量为基准的农作物保险,也就是同一县的农户在投保年份,只有全县平均产量低于事先确定的县平均产量,才可能获得赔偿。法律规定,GRP只承保大麦、燕麦、棉花、饲料、高粱、花生、大豆、小麦等几种作物。   所谓“非保险救济计划”主要是针对农作物保险公司不保的农作物,当这些作物遭受灾害损失(某年该作物的平均产量低于正常年份平均常量的65%,)时,就可以由该计划赔偿损失。按市场价格的60%确定赔偿额。在该计划项下补偿的作物包括:蘑菇、芹菜、芦笋、胡萝卜、蜗居、胡桃、阿月浑子树、北美甜瓜、红薯、花椰菜、苗圃、甜樱桃、树蜜、草莓、菜花、西瓜、薄荷、甘草、菠萝、栗子、南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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