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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7-02-01 08:00:02 无忧保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6〕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5〕3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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