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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濮阳市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2017-02-03 08:00:01 无忧保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濮阳市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日   濮阳市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高效地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各类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进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要办理转移接续的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   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是指按照户籍管理制度规定,已将户口由农村迁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   养老保险   第三条  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在单位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及外来人口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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