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若干意见


厦门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若干意见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政策效应,促进本市居民实现就业,缓解企业用工困难,现就《若干意见》的执行口径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标准
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二)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或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合并计算,其中:在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在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期间,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1.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按其实际领取补贴月数累计计算。
2.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按其在不同用人单位的享受期限合并计算;在同一单位的享受期限,按该用人单位实际领取补贴月数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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