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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个人或单位骗取参保资格最高罚款可达10万

2017-02-14 08:00:01 无忧保
  广东:个人或单位骗取参保资格最高罚款可达10万 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伪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票据、鉴定意见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参保资格,由社保经办机构清理社保关系,并由社保行政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月4日,省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伪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票据、鉴定意见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参保资格,由社保经办机构清理社保关系,并由社保行政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伪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鉴定意见,冒用他人证件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骗保未遂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涉案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已骗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监委会非政府代表不得少于一半   在外部监督方面,送审稿明确了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几大监督主体,同时要求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社保相关部门和机构关于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汇报,组织对社保基金收入、支出、投资等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构成、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广东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规定,并报省政府批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中非政府部门代表不得少于1/2。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专职工作人员承办委员会日常工作。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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