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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提出今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国务院提出今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国务院办公厅昨天下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记者了解到,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已经从去年1月1日起在扬州全面实施。
扬州情况
去年元旦起已全面实施
2014年度市人社部门的“一号文件”透露,我市将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保经办机构自办或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协同互补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根据省统一部署,我市试点地区(高邮市)参保居民201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全市其他地区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同时,全市原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政策将停止执行。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个人承担的,超过一定额度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除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
暂定1.5万元,报销至少50%
扬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全市暂定15000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并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实行累加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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