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淄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规定


2015年淄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规定知识问答:
一、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何规定?
我市企业职工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现单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
二、个人补缴范围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一)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 营业执照(不得早于1995年12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补缴时如何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以个人身份补缴,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2015年度补缴一年需要6295.2元;补缴10年需要62952元;补缴15年需要94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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