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于四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通知


2015关于四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1996年1月1曰至2011年6月30曰期间,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程序发出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二)虽申报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以下情形,确定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数额: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
(三)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
(六)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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