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2015年青岛市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政策

2017-02-26 08:00:01 无忧保
  2015年青岛市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政策 近日,青岛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通知》规定,我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实施之日)之前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通知》规定,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其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统账结合”时间(我市1994年10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领取基本养老金。   《通知》规定,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个体工商执照至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据了解,2011年7月1日(含)往后,产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该补缴政策解决了一些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的应保未保、中断缴费问题,避免这部分人员年老时无法按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即日起可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qdhrss.gov.cn)查询,或拨打民生服务热线“12333”咨询。  

标签:   保险补缴养老养老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