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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细则

2017-03-02 08:00:02 无忧保
  云南省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细则   1、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5号公告)、《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   2、适用范围和对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1)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4)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5)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参保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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