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2014缴费年度社保缴费标准


厦门2014缴费年度社保缴费标准 关于2014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现将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2014缴费年度(2014年7月-2015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如下:
一、计算依据
2013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社平工资”)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下称“最低工资”)以政府公布为准(待政府公布后另行通知)。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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