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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公布施行 - 政策


【导读】:社保频道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公布施行有关的信息,记者近日获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年月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次部务会通过,并于年月日公布施行。宋体人力资源和。
记者近日获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公布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共分为总则、一般规定、仲裁程序、附则四部分,对适用对象、仲裁规定、仲裁程序、涉及事项等内容均做出了详细规范。与先前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相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加大了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的规范力度,并对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参加仲裁活动的人数做出了规定,由原先的“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改为“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加大了对争议过程中各类细节的规定力度,例如仲裁过程中回避申请的提出、证据收集与提交、仲裁时效中断、用人单位情况变更等,其中第八条详细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还修改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中“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及“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的规定,建议仲裁委员会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另外,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颁布实施起,1993年由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由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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