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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 政策

2017-04-08 08:00:02 无忧保
人社厅函〔2013〕2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新人社报〔2013〕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340元、1140元、1060元、980元(四档)调整为1520元、1320元、1240元、1160元。 二、同意你区适用于各地确定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与之相关待遇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85元、895元、820元、745元(四档)调整为1210元、1020元、940元、865元。 三、同意你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3.4元、11.4元、10.6元、9.8元调整为15.2元、13.2元、12.4元、11.6元。 四、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五、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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