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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社会保险局 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 年检工作的通知 - 政策

2017-04-14 08:00:01 无忧保
【导读】:为了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登记制度,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行为,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通知如下: 市本级各用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登记制度,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行为,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通知如下: 一、年检目的 落实社会保险登记制度,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行为,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责,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年检范围及对象 已在我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三、年检时间及地点 年检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地点为:社会保险局二楼登记征缴一科。 四、年检内容 (一)核实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社保专管员等信息是否与社保数据库中已登记信息一致,以上事项若发生变更,用人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并重新登记。 (二)核实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是否及时申请办理注销。 五、有关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办理年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会保险登记表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5、法人或负责人委托社保专管员的委托书(时效三年) (二)我局登记征缴一科按规定流程对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逐一审查,确认年检合格后,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印章。 (三)已在我局登记,但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此次年检工作,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登记证事项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经登记征缴一科核实后,收回原社保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 (五)对确认已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事项的用人单位,对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用人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及时申请补办,审核补办申请等相关资料后,重新核发社保登记证。 (七)已在宜宾市工商局注册,但尚未在我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前来我局申报登记,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5、开户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6、三证合一的企业不提供2、3项 (八)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我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用人单位,我局将登报公告,要求该单位及时到我局补办年检手续,否则我局将暂停核定其2016年各险种征收计划,今后待该单位到我局补办年检手续或我局核定确认该单位相关信息后,恢复核定其2016年各险种征收计划。 (九)联系电话:0831-*******,联系人:李璐。 宜宾市社会保险局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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