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 政策


人社厅函〔2013〕151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晋人社厅字〔2013〕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25元、1035元、945元、855元调整为1290元、1190元、1090元、99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2.3元、11.3元、10.4元、9.4元调整为14元、13元、12元、11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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