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就是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的差异弥合,形成统一的制度。筹资和待遇政策是医保制度的两项核心政策,如何弥合其差异是制度整合的核心和关键。
缴费方式及标准的差异和统一
目前,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财政补贴政策基本相同,人均筹资水平也相差不大,但个人的缴费方式与标准却有所不同。新农合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缴费,一家人必须全体成员一起参保、一起缴费,而且不分人员类别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而城镇居民医保则是个人参保、个人缴费,而且分人群设定不同的缴费标准,主要分为两个人群:学生儿童和成年人,成年人的缴费标准往往高于学生儿童,而且学生儿童的待遇水平反而高于成年人。此外,不少地方还把大学生单列出来,形成成年人、学生儿童、大学生由高到低三个缴费档次。就城乡差异来看,城镇成年人的缴费标准高于新农合,而新农合的缴费标准又高于城镇学生儿童。
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采用不同的缴费方式和标准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在农村,由于实行自愿参保,加上刚开始实行新农合时、农村居民保险意识还比较弱,新农合需要通过家庭捆绑参保来规避家庭成员的选择性参保。实施城镇居民医保之前,不少地方在校中小学生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由于是年轻、发病率较低的人群,通常缴费较低、待遇较高,而大学生则实行的是不缴费、近乎免费的公费医疗。为减少改革阻力,大多数地方在建立居民医保时将这两类人群单列出来,通过低缴费、高待遇的办法,以维护过去老制度所形成的既得利益,减小政策调整的阻力。
尽管两项制度的缴费政策各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很大的弊端:一是新农合的家庭整体参保导致重复缴费和财政重复补贴。比如外出的农民工大多参加了就业地的城镇职工医保,进入城镇就学的一部分农村学生,也在学校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但他们因家庭必须整体参保的原因,不得不随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又参加了新农合。二是城镇居民医保按人群设置不同的缴费和待遇政策,不符合社会保险公平原则。这种政策实际上相当于在居民中的某个特殊群体范围内,实行筹资与待遇支付的平衡。这种照顾制度内某个特殊群体利益的做法,不符合制度内所有居民团结互助、风险共担的社会保险原则,损害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随着全民医保的实现,医疗保险化解医疗费用负担的作用逐步显现,广大城乡居民的保险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制度建立初期为扩大覆盖面而设置的一些特殊性的筹资政策,有必要适时加以改变。应该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统一缴费政策之机,按照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尽合理、公平的缴费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首先,将自愿参保缴费转为强制参保缴费,避免逆向选择,以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其次,不再延续农村居民家庭整体参保的缴费方式,不分农村和城镇,所有城乡居民均实行个人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发放个人社会保障卡,纪录每个人的参保缴费乃至就医信息。再其次,基于公平缴费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可根据现有大学生、学生儿童、成年人三类人群的个人缴费差距,采用折中平均的办法,设置一个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保持个人缴费的总体水平大致不变。最后,应根据城镇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与新农合的个人缴费的差异大小,来确定是否统一个人缴费标准:如城乡的个人缴费标准差距不大,可设置统一的缴费和待遇标准,实行“一制一档”;如城乡的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可实行“一制两档”,设置两个缴费和待遇档次,允许农村居民在两个档次之间进行选择,以后在适当的时机再过渡到“一制一档”。至于财政补贴,则仍然沿用目前不分城乡、统一的补贴标准政策。
待遇范围及水平的差异和统一
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在待遇范围及待遇水平上存在不小差距。一是报销目录差距大。就可报销的药品目录来看,新农合有1100种左右,城镇居民医保有2400种之多,后者是前者的两倍多。二是报销比例和封顶线也有差距。总体来说,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平均报销比例比新农合高。新农合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与城镇居民医保相差不大或者略高于城镇居民医保,而在二三级医院(特别是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要比新农合高。由于新农合实行县级统筹,农村居民更多的是享受基层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的医疗服务,县外就医属于异地就医,往往受到较大的限制,农村居民较少利用县外高等级医院的优质医疗服务,而且县外就医往往报销比例大大低于县级医院。另外,由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大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导致以这两种收入为基础的报销封顶线(收入的6倍)也存在较大差距。三是门诊大病病种及其待遇水平有差异。通常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病种数量多于新农合,且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也高于新农合。
在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过程中,在统一缴费政策的同时,也要相应地整合统一待遇政策。第一要统一医保目录,保障城乡居民能够享受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鉴于城镇医保目录远大于新农合,应以城镇医保目录为主体,适当增添一部分城镇医保目录未纳入且治疗必须、疗效显着的新农合报销项目,组成新的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目录。
第二是统一住院待遇。制度整合后采用“一制一档”缴费的,按不同的医疗机构级别设置不同的、有差别的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无论城乡居民,在相同级别的医疗机构都实行相同的起付线、报销比例。一级和基层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可以对原有的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起付线、报销比例进行一定的折中,不必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办法。而对于二三级(特别是三级)医院,则待遇水平应该“就高不就低”。三级医院的费用高、负担重,城乡居民对这类住院的待遇政策调整非常敏感,为减少制度整合的阻力、规避社会风险,“就高不就低”更为妥当。至于制度整合后采用“一制两档”缴费的,两个缴费档次的报销比例可有所差异,但差距不应过大,毕竟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中财政补贴占大部分,而且财政补贴对所有人都是均等的。至于封顶线,制度整合后,应该就高不就低,统一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作为支付封顶线。
第三是统一门诊大病待遇。鉴于城镇居民医保的门诊大病病种范围更大,应以原有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的病种范围,作为统一后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大病病种范围,适当增补不在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内的新农合门诊大病病种;而各个病种的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也执行原有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的待遇政策。
第四是统一门诊统筹待遇。由于门诊统筹的费用风险小,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政策,应该是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折中,保持整合前后门诊统筹的整体支出水平基本不变,同样不必“就高不就低”。制度整合后,随着原新农合参保人群医保目录的扩大、门诊大病病种的增加和待遇的提高、住院就医范围的扩大和待遇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带来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一定幅度的增加,给医保基金带来一定的支付压力和风险。为此,应该秉承“由政府承担制度整合的必要成本”的原则,通过财政的适当补贴,解决一部分由支出增加带来的基金压力,中长期则通过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水平、建立常态化的缴费增长机制来化解。当然,同时也需要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和推进支付制度改革,也就是通过统一管理带来的管理效率的提高,消化一部分待遇提高带来的基金支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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