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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若干意见(全文)


厦门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若干意见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政策效应,促进本市居民实现就业,缓解企业用工困难,现就《若干意见》的执行口径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标准 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二)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或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合并计算,其中:在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在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期间,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1.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按其实际领取补贴月数累计计算。 2.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按其在不同用人单位的享受期限合并计算;在同一单位的享受期限,按该用人单位实际领取补贴月数累计计算。 二、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从事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享受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除自首次认定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按其在不同用人单位的享受期限合并计算;在同一单位的享受期限,按该用人单位实际领取补贴月数累计计算。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的期限与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不合并计算。 三、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差额补助 (一)补助标准 用人单位按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与按外来人员缴费标准计算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之间的差额。 (二)补助范围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政府于2011年6月自行认定申报并经审核的133个社区、155个行政村、8个农场范围内的本市农村劳动力,但不包含以下人员: 1.集体户名下的人员和购房入户的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 四、企业招工专项经费 用人单位派人参加市、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招工和校企对接等活动,除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费用和住宿费用由用人单位自理;场地布置费、招聘信息宣传费、招聘简章印刷费、伙食费、租车费等与外出招工和校企对接活动有关的费用,由市、区人社部门从招工专项经费据实列支(伙食费在厦财行〔2014〕25号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内据实列支)。 五、劳务协作奖励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本市失业人员或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或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是指取得全日制普通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是指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技师(工)学院(校)并取得相应学历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二)应届毕业生按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认定。用人单位应在毕业生毕业年度内为该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认定为招用应届毕业生。 (三)招用本市户籍应届职业院校或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招用非本市户籍应届职业院校或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以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四)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或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是指在毕业生毕业年度内,第一家用人单位申领该毕业生首月社会保险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的12个月。用人单位招用应届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的最后截止时间不超过该毕业生毕业年度次年的11月。 (五)用人单位申请应届毕业生首期社保补贴时,需提供该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或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七、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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