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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


中共耒阳市委办公室 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耒办发〔2014〕33号 市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9日 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衡办发〔2014〕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耒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三)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四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所在单位统一填表造册、并附相关资料(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公示资料和应休未休审批材料等),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确认,报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按规定发放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均衡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科学合理的制定本单位年休假计划,应避免工作人员年休假过于集中而影响工作。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内,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的,应服从单位调度,中止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各单位要在每年1月份制订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年底前执行完毕。每年第一季度,要将上年休假实施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人社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30%以内。 第七条 人社部门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加强对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审计部门要严厉查处以年休假名义滥发补贴的行为;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带薪年休假政策规定与制度,要发挥媒体与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第八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核准表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核表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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