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全文


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实 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区各人民团体: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社发〔2014〕228号)精神,为全面落实好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管理原则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身心健康的关心和重视,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落实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工作人员正常的休假权利,并根据全年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年休假。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2、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是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者,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合理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建立年休假登记管理台帐,做到合理安排,分批实施,确保应休尽休。 3、工作人员应于每年年初提出本人年度休假计划,经所在部门核准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本人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及时调整年休假计划安排。 二、年休假安排程序和规定 1、每年年初职工本人提出本年度休假申请。 2、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单位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 3、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本人向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单位及时调整年休假计划。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5、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类确定后,应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工作人员姓名、应休年休假天数、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6、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下年度第一季度造册、主要领导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分别报人社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 三、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 每应休未休1 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均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办法 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当年本人全年工资收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200%。 1、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执行机关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是指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保留津贴)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特岗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总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是指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加国家的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按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正常应得的总和(不含绩效工资增核部分)。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高于基准线的,按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行计算;低于基准线的,按单位实际发放计算。 3、当年度新进人员(含军转干部)、退休、死亡等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日工资收入计算办法是: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工资收入÷261天×200%×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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