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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新政策2014

2017-06-27 08:00:03 无忧保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休息养老。退休政策是根据国情决定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那么,2014年退休新政策有哪些呢?  一、2014年退休政策正常退休的条件有哪些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2014年退休政策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国有企业(含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下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以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在按下列补费后可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对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现为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身份的人员,必须从1986年10月1日起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国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及复转退伍军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另有规定者,可从其规定,下同);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从参加工作时按规定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此前劳动合同制工人已按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作过一次性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可比照办理。  二、小集体企业职工及临时工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如何处理  新劳险(2000)46号文件规定,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应以缴费年限为主。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应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原则上应根据其缴费长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作一次性处理。但对198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不含补缴年限),可允许其按本人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补足15年(但不得超过15年)缴费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单位和个人不愿补缴的,应作一次性处理,并解除保险关系。  国有企业在《劳动法》实施前,(1995年1月1日前)招用的临时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原则应根据缴费年限长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做一次性处理。但对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可允许其按本人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足15年(但不得超过15年),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单位和个人不愿补缴的,应做一次性处理,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三、2014年退休政策参保职工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S=C1/12N×(X0/C1+X1/C2+……XN/CN+1)  其中S代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X0……XN代表本人退休当年至N年(指统筹年度)各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C1……CN代表本人退休年度(指统筹年度)的前一年至前N+1年各自然年度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我市计算参保职工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从1994年10月起计算,其相应年度所采用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分别问:4252、4252、5348、5987、6558、6837、7453、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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