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住金管发〔2017〕1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现将《宜宾市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宾市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办法》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
附件:
宜宾市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操作办法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5]67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金发[2016]869号),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宜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宜住金管发[2014]7号)等文件,结合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宜宾市以外范围职工(以下简称“异地缴存职工”),在宜宾市范围内新购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区县管理部(以下统称“市公积金中心”)为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承办部门。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一)在宜宾市以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宜宾市范围内新购普通住房(不包括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异地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地及其他区域无未完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三)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
(四)符合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贷款额度标准
(一)不得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二)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基数之和×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年)。还贷能力系数为60%。
计算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基数根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社保月缴存基数、实际月收入取最低值。
(三)不得高于按照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款规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借款职工无购房贷款或已结清原有购房贷款,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借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尚有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m2且小于240m2,按144m2计算购房总价。
(四)不得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3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五)异地缴存职工家庭中,有一个缴存职工的,按单缴存职工审批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按双缴存职工审批贷款额度。
(六)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定,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异地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购房总价、个人收入状况、社保缴存状况和个人信用状况,以就低原则进行审核决定。
第六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可延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30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资料
第八条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一)《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所需资料;
(二)统一使用建金[2015]135号文件明确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缴存使用明细);
(三)社保证明;
(四)实际收入状况证明材料(附实际收入相关明细);
(五)市公积金中心审查、审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需增加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须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并符合受托银行要求。
异地缴存职工以第三方作担保的所需提供资料:
1.担保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2.担保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近1年实际收入证明材料。
担保人及配偶需随借款人一并到市公积金中心,担保人现场填写《担保贷款保证书》,担保人配偶需在《担保贷款保证书》上签字认可。担保人需填写《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查询个人征信报告。
3、以第三方作担保的,要求担保人身体健康、在宜宾市范围内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4、异地缴存职工贷款,除有一方职工在宜宾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需要提供补充担保以外,均需提供补充担保。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十条异地缴存职工夫妻双方持借款资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发放《委托贷款通知书》,异地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借款合同及附件正本、他项权利证原件及复印件完善后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三条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发放后,将结果反馈到异地缴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异地缴存职工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日期,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不得逾期。
第十五条异地缴存职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发生变更,要及时通知市公积金中心,由市公积金中心将其贷款信息通告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第十六条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出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可发函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扣划异地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经市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异地缴存职工提供虚假资料申请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拒绝发放贷款,已发放的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完清并按借款占用时间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的罚息。
第十八条本操作办法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不符的,以本操作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