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保障职能,助力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实现“住有所居”乃至迈向“住有宜居”目标已成为制度发展面临的新使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黔南州“十三五”规划纲要目标和《中共黔南州委关于打造民族地区创新发展先行示范区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州情实际,现就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州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指导发展,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按照服务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共享发展理念和民族地区创新发展先行示范的要求,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去库存”目标任务落实,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和发展新路径,积极创新扩大我州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推动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让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使更多职工家庭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州、依法行政、平等对待。依照《条例》、《办法》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有同等享受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先行先试。依照《决定》精神,以改革创新的态度,研究新情况,谋划新思路,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注重政策研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去库存”的积极作用,不断创新服务管理,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放宽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吸引力,调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稳定就业。按照州“十三五”规划纲要目标要求,开展全民“五险一金”登记行动,结合用人单位实际和企业特点,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作为一项系统惠民保障工程,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明确近期和长远目标,分阶段稳步实施,实现稳定员工队伍,扩大就业渠道,凝聚企业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向前发展。
——坚持发展优先、区别对待、稳步提高。鼓励有条件、效益好的企业一步建缴到位,允许效益一般企业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随企业效益提升逐步提高。
三、目标要求
——巩固现有。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部门和单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逐步提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扩大范围。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扩大到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合同制员工。
——覆盖所有。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到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步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实行劳务人事代理的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四、政策措施
(一)强化行政推动。按照服务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共享发展的要求,推行住房公积金建缴登记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能力,让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2017年起到2019年底,凡财政预算单位、州(县)级国有企业、中央(省)驻州大中型国有企业、各金融机构实现全员建缴;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缴达到50%以上的目标。各级政府要从推进依法治州的高度出发,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同布置、同落实、同考核、同问责,督促所辖行政区域内用工单位“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各地要切实纠正缴存住房公积金会增加企业负担、影响投资环境的片面认识,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引导企业经营者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公平税赋、承担法定的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目标办、督查督办局,州工业信息化委、州工商联)
(二)完善缴存、使用政策,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吸引力。
1.加强分类指导,逐步提高制度覆盖率。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支农、支教、支医、扶贫)、特岗教师、劳务派遣人员要实现全员建缴;二是新组建企业单位,在成立时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采取低门槛进入,逐步规范的原则,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生产骨干或技术工人等较稳定人员中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是已为部分职工建立制度的企业和单位扩大缴存面,督促企业抓紧落实住房公积金缴交计划,实现全员建制;四是对规模以上尚未建立制度的企业,限期为职工全员建立制度;五是条件不成熟的企业,要列出建立制度时间表,有计划地实现全员建制。(牵头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单位:州工业信息化委,各县(市)产业园区管委会)
2.区别不同情况、逐步规范缴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一步建缴到位。允许非公企业暂按较低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为职工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随着企业效益提升逐步提高。与非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状态稳定的职工,非公企业可按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和不低于5%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单位:各县(市)产业园区管委会)
3.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实现住房保障。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贯彻实施,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为聘用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写入劳动合同文本,作为用人单位履行法定责任的具体承诺。根据企业实情、职工实际建立降、缓、补机制,从2017年起到2019年底,每年从增值收益上缴财政部分按不高于30%比例提取建立住房公积金补助基金,用于对困难企业职工帮助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补助,以此扩大和稳定就业,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出台《黔南州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明确缴存范围、账户设立、补助对象、补助条件、提取、贷款、风险防范与处罚等条款,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建立住房公积金,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牵头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单位:州财政局)
4.创新使用政策,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群体。精简审核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开辟绿色通道,为职工建缴、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优质服务。放宽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鼓励、支持非公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无房职工提取公积金租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对在农村建房的,放宽提取时限、提取条件和贷款条件;非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解除劳动关系1年以上才能提取公积金限制;缴存职工、配偶、子女遭遇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取消只能支取患大病职工本人公积金的限制;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年限可延长至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鼓励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对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仅在当地最低缴存标准的贷款申请,因缴存基数较低而不能满足贷款额度需求的,在计算贷款额度时上浮15%,让利息优势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牵头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用足用好现有住房公积金政策。严格执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房租金的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加快授信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进程,通过资金融通手段放大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缓解资金流动紧张的矛盾。(牵头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提升信息管理,完善综合服务平台。
1.对现有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与委托银行专线直联、实时交易、日清日结,跨银行、跨管理部的通存通兑、通存通贷,从信息技术上解决住房公积金存、取操作复杂等问题。(牵头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单位:公积金受委托业务承办银行)
2.通过技术更新,将缴存、贷款等前台业务逐步延伸到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承办银行办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开通“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方便缴存单位实时缴存、就近办理,为缴存职工实时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和信息查询等服务。(牵头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单位:公积金受委托业务承办银行)
(五)加强行政执法,推进《条例》全面贯彻落实。
1.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检查职能和处罚手段,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有稽核检查、调查取证的权利,以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执法工作顺利实施。(牵头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对辖区内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缴情况开展联合执法,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未缴、欠缴企业进行催建催缴,对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单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牵头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单位:州法院、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总工会)
3.选择部分规模大、效益好但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反映强烈的企业开展联合集中执法,推进重点突破。(牵头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总工会)
(六)加强政策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邀请州人大、州政协、州总工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工商联(商会)、私营企业协会等领导机关和政府部门,召开用人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座谈会,探讨推进措施和方法。(牵头单位:州公积金管委会;参加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总工会、州工商局、州工商联(商会)、私营企业协会、各县(市)产业园区管委会)
2.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为契机,加大舆论引导和监督力度,推行住房公积金“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定期披露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进展情况,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牵头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单位:黔南广播电视台、黔南日报社)
3.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深入园区、社区、企业、楼盘开展“四进”活动,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提高住房公积金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工商局、州工商联、各县(市)产业园区管委会)
(七)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工会等部门要将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条款明确写入劳动合同文本,并纳入劳动仲裁、集体协商和维权服务范围;(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州总工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配套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单位缴存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到位。(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参加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工会、工商联(商会)等部门,要将用工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评选优秀企业、劳动模范的前置条件,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则上不予推荐。(牵头单位:州总工会;参加单位:州工商联、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变更时,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协助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和有关宣传资料。(牵头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单位:州工商局)
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快信息联网,实现与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工商、房产、公安、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实时催建催缴。(牵头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民政局、州工商局、州公安局、州国税局、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对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制订、落实配套工作措施,并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过程中,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基本保障制度范畴,积极引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做好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动员工作,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联系,做好各类新设单位公积金建缴宣传工作,为各单位提供便捷的开户、缴存、变更、注销登记服务。
(三)加强督促检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各级人大、政协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各类用工单位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